「我得在『兒女私情』及『歷史高度』中間,找出我要走的路。」
——《總指揮的告白》,頁 144–145
2008 年 11 月 28 日,台北地方法院,紅衫軍大審終結辯論庭。
被告席上坐著十六個人,包括總指揮施明德。庭上還有一個人不是被告——依刑事訴訟法,被告的配偶得向法院陳明擔任「輔佐人」到庭。那個位置屬於陳嘉君。
那天早上,她主動向丈夫提出:我要上法庭說話。
她要說的話不是法律論證。開場是一個問題:今天站在庭上的這個「首謀」,他是一個怎麼樣子的人?
16 歲的時候,他跟母親說,家裡有五個兄弟,少一個沒有關係,他決定要去報考軍校,以武力推翻蔣家獨裁政權。……他為台灣的民主、自由和人權坐牢前後共 25 年又 4 個月;為了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,在 1997 年坐牢 40 幾天。
他一輩子,沒有做過任何一份為推動社會公義以外的其他工作。
而今天,他為了兩年前反對陳水扁總統一家的貪腐,坐在這裡接受審判。
接著她說出要求發言的真正理由。她無法回答孩子的一個簡單問題:爸爸做錯了什麼事,要面對審判,要接受處罰?
反貪腐有錯嗎?表達理念有錯嗎?見義勇為有錯嗎?
我無言以對…
而那份「煎熬」不是修辭。它有具體的法律內容。
施明德已經不只一次公開表示:只要一審判決有罪,他將放棄上訴,也不會繳易科罰金。他要如同 1997 年那次一樣,直接走進監獄,為自己的主張付出代價。
辯護律師李念祖提醒她一件事:作為被告的配偶,她在法律上有獨立提起上訴的權利。
也就是說,如果判決有罪,她可以違背丈夫的意志,替他上訴,把他從牢裡拉回來。要不要行使這個權利,是她一個人的決定。
兒女私情,或歷史高度。
她在庭上沒有給出答案。她只說:
如果我們永遠「依法行事」,而不「見義勇為」,我想,這個世界將永遠處於停頓的狀況,也許今天我們都還在獨裁統治中。……我相信,法官不應該是依法行事的機器,他應該是正義的化身,公理的象徵。
三個月後,2009 年 2 月 20 日,他坐在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紀念碑前,靜候判決。
當天下午,台北地方法院宣判:十六人全部無罪。判決認為,凱道集會雖未經許可,確實造成民眾些許不便,但訴求獲得廣泛迴響,警方已充分掌控狀況,未發生明顯而立即的危險;兩相權衡,那些不便仍在民主社會人民可以忍受的範圍內,國家應予尊重。判決並指出,警方一小時內連續四次舉牌命令解散,違反比例原則。
檢察官提起上訴,高等法院駁回,全案定讞。
八年後,同一位審判長在另一個案子裡援引同樣的邏輯,判決三一八佔領立法院一審無罪。
那場煎熬最終沒有降臨。她不必在兒女私情與歷史高度之間做選擇。
一場運動的代價,從來不是只由站在台上的那個人承擔。而這份陳述之所以值得保存,不是因為它感人——是因為它在一部戒嚴時期留下的法律面前,提出了一個法律當時答不出、後來卻不得不回答的問題。


2009 年 2 月 20 日,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紀念碑前,靜候判決。
*出處|施明德,《總指揮的告白》,2009 年,頁 143–147。引文為陳嘉君 2008 年 11 月 28 日於台北地方法院紅衫軍大審終結辯論庭之法庭陳述全文節錄。判決結果與後續上訴情形不見於原書,係另行查證補入。
紅衫軍大審的完整庭審紀錄、辯護文書與判決書,
是台灣集會遊行法制史的重要材料,目前由施明德基金會保存整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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